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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十三五”以来实施的危废新政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

 印发日期:2015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规范化管理可以参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内容要点: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组成,涵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诸多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7号)

 印发日期:2016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2016年1月26日

 适用范围: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内容要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管理体系,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过程管理,环境监测要求,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回顾;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和备案。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公文名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印发日期:2016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2016年8月1日

 适用范围: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内容要点:包括46大类别479种废物,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也属于危险废物;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四、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部分工作要求

 ■ 公文名称(一):《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

 印发日期:2016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11日

 公文名称(二):《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

 印发日期:2016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25日

 适用范围: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内容要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取消后,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再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试运行”或“试焚烧”等相关文件。发证机关可向申请单位发放试生产期间的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取消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公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十九条

 印发日期:2016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7日

 适用范围:我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

 内容要点:取消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六、《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文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2017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

 内容要点:一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是落实产生者责任,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三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七、固体废物环境税


 公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适用范围: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依法缴纳环境税。

 涉及固废内容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八、《“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

 印发日期:2017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2017年4月27日

 适用范围: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内容要点:考核内容包括了对企业的考核和对环保部门的考核两部分。一是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二是要求政府和部门强化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三是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以省(区、市)为主组织考核,国家对全国的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四是突出考核重点,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

九、《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22号)

 印发日期:2017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2017年5月31日

 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内容要点:规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关于技术人员、危险废物运输、协同处置工艺和设施、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以及针对不同运营模式申请单位的许可证颁发方式等。特别是对协同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对厂区、水泥窑、贮存、预处理、场内输送、废物投加位置与投加量、协同处置的规模与类别、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学分析与质量控制和水泥窑性能测试(试烧)等提出相应的审查要点与要求。

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43号)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日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此外,相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环评工作也可参照试行。

 内容要点:提出了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要求、结论与建议等专题。其中,工程分析专题突出固体废物属性判定及危险废物产生量核算;环境影响分析和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等专题突出贮存场所、运输过程、利用或处置方式的影响分析和措施管控;环境风险评价专题强调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及后果计算,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明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依照相关管理规定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

十一、《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日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的固体废物鉴别;液态废物的鉴别。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固体废物的分类、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内容要点:从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等方面,细化、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判定原则、程序和方法。

十二、《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2017)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日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适用范围: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分类、无害化管理及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多氯联苯含量小于50mg/kg的废物(该类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内容要点:重新定义了含多氯联苯废物,增加了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类别规定,清理、包装、无害化处置、环境监测以及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的要求,贯彻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理念,将可能发生多氯联苯扩散的各个环节均纳入标准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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